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尹华嫄)为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10月31日上午,我院在市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左某原、成某文涉嫌非法捕捞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次庭审由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彦军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贺志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相关部门干部及周边群众旁听庭审。

案 情 简 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月下旬,被告人左某、成某多次在湘乡市水府示范区水府庙水库白鹭岛附近水域,采用电打鱼的方式捕捞鱼获,二人非法捕捞的行为致使渔业资源受到损害,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二被告人承担因非法捕捞产生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348.16元。
庭 审 过 程
庭审依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左某、成某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表示在庭审结束后将立即履行生态资源修复义务,投放鱼苗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水府庙水库生态渔业资源。
合议庭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该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左某、成某违反渔业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左某、成某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348.16元。

判 后 普 法 活 动
处罚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是最终目的。庭审结束后,我院联合市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水府庙管委会等部门在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指定水域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增殖放流活动。将被告人左某、成某履行价值348.16元的鱼苗投放至受损水域,旨在修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各部门干部及周边群众均积极参与放苗行动。
为放生鱼苗行动
过程中,法官向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讲,强调水府庙水域禁捕是修复和保护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行动。
本次,我院采用“巡回审判+增殖放流”的形式,不仅体现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传递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引导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成为“修复者”,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悠悠的涟水河是我们的母亲河,每一位市民都应守责尽责,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切勿撒下“渔”网, “捕”入法网。湘乡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切实担当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责任。
责编:马志军
一审:马志军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